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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2019年最後一份排期終盼到,帶來驚喜的居然是這個移民排期

2019年最後一個月的排期總算等到了,雖然已經進入了美國的“節日季Holiday Season”,但是12月的排期總體來說沒給我們帶來什麼節日的歡快氣氛。

職業移民依然沒恢復倒退前的樣子,親屬移民也在緩慢移動。不過要說小驚喜還是有的,那就是EB-1竟然前進了3個多月!比起那些原地不動,或者“龜速”往前的類別,不能不說這是節日裡最好的消息之一了。

2019年12月美國綠卡排期表進一步凸顯EB1A排期短的優勢。

美國的移民綠卡排期表由美國國務院按月公佈。

國務院公佈的2019年12月綠卡移民排期公佈, EB1A的A表前進了104天,也就是,一個月前進了將近三個半月,由11月排期顯示的時間2017年2月1日,前進到2017年5月15日。

B表卻沒有變化,都是停留在了2017年9月1日。

一般而言,上一個月的中旬,就會公佈下一個月的移民綠卡排期的情況。比如,12月的排期,實際上是在11月中旬就已經公佈。移民綠卡排期表是按月公佈,也是按月份來執行,也就是,同一個月某項移民類型只有一個優先日(Priority Date),只有早於排期表的優先日的才有機會進行遞件(B表)或者是獲得移民簽證或者綠卡(A表)。

1. 哪裡去找自己的EB1A申請的優先日?

其實很簡單,每個申請人只需要找出自己的EB1A批准通知書 (I-797, Approval Notice),在圖示的紅色方框內,就可以找到你的優先日 (Priority Date)啦。如下圖:

2. 什麼是A表?

A表,即“移民簽證的最後批准日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又稱移民排期。簡單來說,如果申請人的優先日(Priority Date) 早於A表顯示的日期,那麼移民官就可以正式審理你的案件,並簽發移民簽證或者綠卡。

如果申請人是在中國境內,需要到廣州美領館面談的情況的話,如果是A表排期馬上要到或者已經剛剛排到的話,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會郵件通知你提交相關的各類公證、體檢報告等文件資料(Civil Documents),並且在你的資料全部收齊以後,發通知要求你在具體的時間,前往廣州美國領事館進行移民面談。

3. 什麼是B表?

B表,即“可以遞交申請的最早日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又稱遞件排期。簡單來說,如果申請人的優先日(Priority Date) 早於B表顯示的日期,那麼在美國境內的申請人就可以遞交綠卡申請(I-485表)來進行身份調整,與此同時,申請人也可以同時遞交工卡(I-765表)和回美證(I-131)等申請。

還有兩個小問題需要注意:

第一,B表僅適用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申請人,不適用於在中國的申請人。在中國的申請人,應該適用領館程序或者叫NVC流程,這時應該看A表,而不是B表。

第二,B表是國務院發佈的,但是,移民局才是真正的審理機構,所以,移民局會根據正在處理的案件積壓的程度,決定是否繼續接受新申請。所以,通常國務院發佈排期後,通常移民局會在幾天後表態本月是否可以使用B表遞件。如果移民局表示B表不可用,申請人需要按照A表的排期來遞交I-485。


4. 為什麼B表會沒有變化?

一般而言,過去的幾年,中國EB1平均每年批准6000多張簽證。B表沒有變化,很有可能是本財年簽證名額也會很快用完,導致無法在相應時間內處理完全部申請,所以通過調整排期來控制遞交申請的數量。

就是說,也許移民局收件截止日2017年9月1日前,已經預計會收到超過了每年的大概額度(6000多)的簽證申請。因此,遇到這種排期沒有變化,甚至倒退的情況,大家一般不用太過於驚慌,而是建議申請人查看排期停滯或倒退前的一個月排到了哪裡。

5. 2018年國會報告EB1積壓數據可能有誤?

移民局2018年4月的報告顯示中國EB1主申請人積壓人數約為2.3萬。有些人對這份報告的數據報以質疑態度,認為這個數字是國會出於某種政治方面的動機,指示移民局做出這樣的數字預測。

隨後,國會2018年12月的調研報告的表述比較含糊,可以解讀為數字是petition已經批准、等待調整身份/綠卡的人數,也就是主申請人的積壓人數。

然而,移民局卻定義為截至2018年4月20日,I-140 petition已經批准,但優先日在國務院公佈的2018年5月排期之後的數字。表面上看起來問題不大,然而,2018年5月的EB1排期跟前面介紹的排期停滯或倒退屬於同一種情況,都是沒有足夠參考意義的。

大家知道,2018年3月中國EB1的A表排期還是Current(無須排期的),而從2018年4月,A表才倒退到2012年1月1日。這個倒退,極其有可能有某個2012年批准的申請人,一直出於各種原因拖著不去申請綠卡,但是,這不是說現在才開始處理2012年的申請,或者是說2018年開始有長達6年的EB1綠卡排期積壓。也就是,到2018年4月EB1綠卡開始重新有排期時,中國申請人的EB1主申請人的積壓數字應該是比2.3萬要小很多,應該是扣除2012年1月到2018年3月這幾個財年的已經批准的綠卡數量。

據相關方面的估計,2012年1月到2018年3月移民局一共批准了4萬3000多張EB1類別的綠卡,涵蓋了大約1.8萬的主申請人。所以,到2018年4月為止,出生在中國的EB1主申請人的積壓數據應該是5000名左右,當然這個沒有包括2018年4月以後批准的新申請。

6. 中國EB1A申請人的排期預測和展望

按照上面的解讀,龐律師認為,根據數據統計,假設是2018年4月積壓為5000名申請人,但是根據每個主申請人應該會有2名左右的配偶或者子女(中國家庭的一個孩子的典型人口結構),在等候EB1 綠卡的總人數大概有1.5萬人(5000主申請人加上1萬名配偶或者子女)。

所以,按照每年6000餘張綠卡配額進行推算,目前中國EB1的積壓大約還需兩年半才能消化完畢,基本和移民局目前公佈的2017年5月15日的排期日期大致相符。當然,2018年4月至今,移民局有無批准超過每年6000餘張綠卡配額的EB1的主申請案件,這個數據目前移民局沒有公佈,我們也就無法預測後面的綠卡排期情況啦。

不過,雖然EB1有兩年半左右的排期,值得注意的是,EB1依舊是職業移民排期最快的途徑,甚至還是中國申請人除了公民結婚綠卡以外排期最快的途徑!

估計很多人要說,誰不想快點拿到綠卡呢?但EB-1A傑出人才移民的要求太高了!不是我們這些普通人可以申請的!

真的是這樣嗎?其實這都是大家的誤解!大家要知道EB-5投資移民全球每年只有一萬張綠卡的名額,而EB1第一類優先每年有四萬張綠卡名額,是EB5的整整四倍!許多人都低估了自己的能力,生生錯過了這條最快速的留美通道。

EB-1A申請的證據要求

從法律上講,EB-1A傑出人才需要在自己專業表現出類拔萃才行。那麼,申請人如何證明自己已經達到了EB1A的法律標準呢?

初讀美國移民法的相關章節,歸納起來,除了符合一次重大成就的少數申請人(奧運會冠軍、奧斯卡獲得者等等)以外,大部分EB-1A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滿足以下十項中的至少三項:

1. 獲得過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
2. 被選為高標準專業協會的會員;
3. 申請人得到過專業媒體的報導;
4. 在專業領域有重大創造;
5. 發表過專業論文;
6. 評判過同行的工作;
7. 在重要機構或項目中發揮關鍵作用;
8. 展出過自己的作品;
9. 收入遠遠高於同行;
10. 其他能夠證明自己已經達到本領域頂尖水平的證據。

根據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至少提供以上十條中的三條證據,來證明自己已經在本領域達到了頂尖水平。移民局在審理EB-1A時,除了要看申請人是否滿足了至少三項條件外,更重視在每一項條件下面所提供的證據的強弱。尤其是對於專業性比較強的證據,以及中國申請人來自美國以外的證據,申請人必須提供文件加以詳細解釋,以便移民官可以理解這些證據在法律上的意義。

“優勢證據法則”和“自由心證法則”

審理EB1A移民申請案,移民局採取正確的證據標準是一種叫做“優勢證據法則”的證據標準,而輔助這個證據標準的,是移民官的“自由心證法則”。

這是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看起來更像真的,而不是假的”。“看起來更像”意思是“超過50%的機率更像”。“優勢證據法則”標準是比“明確有說服力/高度蓋然性”和“排除合理懷疑”這兩種證據標準都低的一種標準,而後兩種證據標準一般適用於刑事案件。這意味著,在EB-1A申請中,申請人只要為每一環節提供”優勢證據”即可。

在2010年12月22日,美國移民局USCIS根據第九巡迴上訴法院(Ninth Circuit)針對Kazarian案的判決發佈了一個備忘錄,該備忘錄為移民官如何評估EB-1A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提供了指導方針,即USCIS審理時兩階段判定標準(Two-Step Analysis)。

此後,移民局在審理EB1A移民綠卡申請案時,一直採取這個USCIS審理時兩階段判定標準。也就是:

第一步:客觀的確定是否申請人已經提交了滿足8 CFR 204.5(h)(3)的最初證據,即關於一次重大成就、或者10條標準中的3條的證據、或其他類似的證據。

第二步:在最終資格認定時,綜合考慮所有證據,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特殊人才簽證要求的高專業水平。

大家再把這Kazarian案的兩步審理法和“優勢證據法則”及“自由心證法則”進行對比,不難發現,EB1A審理中的兩步法實際上是每一步的要求,是各有側重點的,恰恰是“優勢證據法則”及“自由心證法則”的實際應用。

也就是說,兩步審理法的第一步主要是要求移民官運用“優勢證據法則”,去排除一部分沒有遞交出符合該法則規定的證據,去證明一次重大成就、或者10條標準中的3條。兩步審理法的第二步主要是要求移民官運用“自由心證法則”,去綜合考慮所有證據,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特殊人才簽證要求的高專業水平。

什麼是“優勢證據法則”?

優勢證據法則,首先需要理解證明標準這個概念。證明標準是證據法中的基本問題,是指負擔證明責任的主體(EB1A申請人)對待證事實(證明本人優秀傑出)為了實現其證明目的,在證據的質量上所應達到的程度。通俗地說,證明標準就是衡量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尺度。“優勢證據法則”,處理上面的概念上的理解以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A. 證據是否有優勢是對證據質量的評價,而不是單純對證據數量的衡量。證據的質量指證據所產生的可能性以及證明力的大小,是對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能否成立的說服力。EB-1A申請的核心是運用證據來使移民官相信你所主張的待證事實的存在。

證據的多少並不能改變證據的質量,諸多證據針對某一待證事實進行證明,但不具有說服力,與僅有一份無說服力的證據的證明程度是相同的。關鍵是證據要有“優勢”和證明力。 例如,在EB1A申請過程中,一封來自行業領袖和權威的推薦信(比如電影導演領域取得李安導演的真誠的推薦信),其證明力是有可能大於5-6封一般推薦人的推薦信。

B. 移民官對證據具有優勢的判斷須在排除合理懷疑之後。移民官在審理一個EB1A申請時,應以具有關聯性、合理性的證據借助經驗和論理作出符合邏輯的推斷,通過排除合理的懷疑,建立以理性為基礎的內心確信而得出須受經驗和邏輯檢驗的結論。

比如,某EB-1A主申請人,主張其獲得了某個獎項。而移民官去到這個評獎單位的官網,去找相關的報導,發現這個評獎活動根本沒有顯示有申請人主張的那個獎項,那麼,移民官對申請人獲得的這個獎項的所有相關證據就會覺得是有存疑和矛盾,將會進行嚴格的審查。“排除合理懷疑”不是絕對排除其他任何可能,而是依據經驗和論理找出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各種關聯中最大的可能性。

C. 優勢證據是認定待證事實的最低限度的證據,是移民官批准一個EB1A申請的最低標準。 也就是,一個EB1A的申請,要獲得批准,其證據必須達到優勢證據原則的要求,也就是,優勢證據是必要條件,低於這個標準,移民官不會批准這個EB-1A申請。但是,優勢證據標準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符合“優勢證據原則”的EB-1A申請都會獲得移民官的批准。

什麼是“自由心證法則”?

“自由心證法則” 是可以切分為“自由”和“心證”這兩個組成部分去理解。“自由”是指美國移民法給予移民官在審理EB-1A申請時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移民官憑藉“良心”、“經驗”和“理性”判斷證據。“心證”指移民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信念,當這種“心證”達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程度,便成為“確信”。

證據的客觀性只有通過移民官的主觀思維和吸收加工才能被認識,移民官最終所認定的事實只能是移民官以一定的證據為基礎而形成的主觀認識。對證據是否具有優勢的判斷則由移民官主觀思維進行,得出的結論也只能是主觀的,但主觀的認識來源於客觀。

移民官在判斷事實時應以證據作為認定待證事實的根據,從而在內心確信其對待證事實的最後結論是符合客觀實際。至於與優勢證據原則相結合,指移民官獨立行使對證據自由評估裁量權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使用證據規則來進行。

Kazarian案的兩步審理法要求,移民官在最終資格認定時,應該綜合考慮所有證據,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特殊人才簽證要求的高專業水平。在移民局的近期審批實踐中,也常常會有很多蠻不講理的移民官,完全不遵守Kazarian案的兩步審理法和“優勢證據法則”及“自由心證法則”的要求,胡亂拒絕案子的情況。碰到這種情況,律師和申請人應該考慮直接上訴或者是要求案件重新審理(Motion to Reconsider)。

以推薦信為例談“優勢證據法則”和“自由心證法則”

帶有傑出專家和權威人士證詞的推薦信是每個成功EB-1A申請的關鍵證據之一。你必須在證明信中解釋專家的可信度和證明力。通常在這封推薦信的介紹部分,專家會描述他們的背景、成就、職稱、經歷等,並將他們的簡歷附加到信中,此類證據的組織和準備,主要是要遵循“優勢證據法則”的各項要求,去提供各方面的輔助證據(簡歷等等)來證明。

近段時間的審批動態,美國移民局更重視來自外部圈子的獨立專家的推薦信,而不是來自圈內熟悉的同行。從移民官的審批結果進行總結,以下順序顯示了從重到輕的推薦信的證據力的重要性:

* 政府機構;

* 專業或科學團體;

* 行業協會;

* 獨立專家;

* 僱主、上司、同事

舉例來說,來自高度權威機構的外部圈子的推薦信非常有價值,特別是如果推薦人不是通過本人,而只是通過他的出版物、會議貢獻和工作成果認識申請人,這類證明力的判斷,實際上就是參雜了很多移民官的個人判斷和審批經驗,遵循的是“自由心證法則”。

推薦信必須用非專業的語言來撰寫。這意味著推薦人不應該使用技術性詞彙,而應該使用清晰簡單的描述。推薦信中需要解釋清楚申請人會在整個領域的領先地位和其在整個領域的重要性。如果推薦信包含有來美計畫部分的內容,擬聘用的僱主應著重描述該職位情況、該職位要求如何高端、為何申請人是團隊中的關鍵成員,以及為何申請人比其他同事更優秀等。

信中應當明確的是,只有極少數具有傑出能力的頂尖人才能完成這個職位所要求的職責,申請人就是其中之一。這時有必要使用具體的例子並進行詳細描述。推薦信還應該儘量不要使用無關證據,以避免可以用來反駁申請人的論據,這也就是“優勢證據法則”在“排除合理存疑”方面的具體體現。證明信應當確認申請人已經對研究領域產生了實質性影響,並且取得了重大的成績和貢獻,以促成移民官形成申請人的確是某個領域的傑出人才的“自由心證”。

這也就是回答某一封推薦信是否採用、需要採用多少封推薦信以及推薦信的長度等問題的關鍵因素。這是因為,推薦信作為EB-1A申請中的一類證據,需要根據“優勢證據法則”和“自由心證法則”,注重質量而不是數量,注重給移民官的整體感覺,注重推薦人的精挑細選,注重推薦人的中立性和代表性,這樣組織出來的推薦信才會為成功的傑出人才申請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支撐。

看到這裡,你對自己是否符合EB-1A傑出人才,或者其他關於EB-1A相關的問題應該有了更深的了解,祝福申請移民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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