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幫妹妹B小姐申請F4親屬移民。申請日期:2006年7月,批准日期: 2007年3月。當時B小姐的兒子只有10歲。現在已經23歲,根據CSPA計算已經超齡CSPA 非常不合理,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
關於親屬移民超齡申請,律師表示,超齡兒童保護法CSPA(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旨在保護孩子免受案件處理時間過長的影響。
該法令分為下列兩種情況:
1. 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年齡被凍結在提交申請的當日天。
2. 歸化公民未滿21歲未婚子女:年齡凍結在其父母歸化入籍的當天。
3. 公民未滿21歲的離婚子女:年齡凍結在離婚判決下達的當天。
如該案例:小孩10歲於2006年7月申請,2007年3月批準(移民局審核批准的時間),2019年等到排期。從批準到申請共歷時8個月,所以等到排期孩子已23歲減去8個月,也已不符合兒童移民保護法
律師建議,如符超齡兒童保護法條件的申請人,要儘快申請,切勿延遲。